资本主导的十大食物安全事件连载之二十二:激素肉(5)

                  资本主导的十大食物安全事件连载之二十二:激素肉(5)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蒋高明

    欧美围绕激素牛肉的“马拉松”谈判

    鲜为人知的是,美国是激素肉或荷尔蒙肉的始作俑者。牛肉是西方人最经常食用食物,从汉堡包到西式大餐到处可见牛肉的踪影,然而,自从意大利发现了激素肉引起的儿童性早熟问题,欧盟加大了对美国牛肉的管控力度。荷尔蒙牛肉案,走过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所有外交和司法解决程序:从欧盟与美国的初步外交谈判到双方对簿公堂;从专家组报告到上诉机构裁决;双方打得轰轰烈烈。美国动用了几乎所有的救济措施,直到到威胁欧盟使用总统特权条款,欧盟也不示弱。遗憾的是,人类围绕激素肉问题似乎并没有完美的答案——背后资本的力量太强大了。

       1950s,美国食品与药品机构(FDA)和农业部(USDA)批准将人造牛生长激素("BGHs")作为一种安全、低耗、增加谷物喂养效率的方法。在牛的耳朵后面加上一个铅笔大小的擦拭器以使牛接受荷尔蒙,这样牛就可以更快的将谷物如玉米,转化为具 “大理石”花纹的牛肉。

       1981年,意大利儿童由于食用各种含有"DES"的进口儿童食品,女婴乳房提前发育。该事件促使意大利抵制进口含荷尔蒙的牛肉产品。欧共体委员会针对公众关注,发布第 81/602 号指令,规定在进行进一步研究之前,禁止进口任何新的荷尔蒙肉(激素肉)制品。

       1982年,由22名欧洲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工作组,对荷尔蒙牛肉进行评估,发布中期报告称:没有发现使用荷尔蒙会产生任何有害反应。而对人工荷尔蒙的危害,该工作组称其还需要更多的数据。

       1984年,为使欧盟委员会禁止使用内生的人造的荷尔蒙的指令,能够应对各种法律上的质疑,欧共体法院考虑“适用预防”原则。法院认为欧盟的禁令不必只是依靠科学数据,对欧洲议会所表示的政治关注,以及消费者的“焦虑和期望”作出反应是允许的。

       1985年,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份决议,表示有关内生人造荷尔蒙问题的信息“远不完全”,表示“肉类和肉制品的过度制造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增加了巨大的开支”。该决议导致养殖户加速淘汰奶牛,使欧盟的牛肉产量超过了牛肉存储量的两倍还要多。

       1985年3月,欧盟颁布禁止使用内生荷尔蒙的法令,并且完全禁止使用人造荷尔蒙;同时规定,只有以治疗和畜牧科学研究的活动,才可以例外使用内生荷尔蒙。成员国需在3 年内其国内相关法律符合欧盟决议规定。

       1987年,欧洲科学工作组发布了最终报告,认为他们研究的人造荷尔蒙在促进生长方面是安全的。即使如此,欧盟依然不相信激素肉安全。由于当时WTO 还没有建立,因此美国威胁欧盟根据1974 年贸易法对欧盟农产品提高 10%关税。

       1989年,欧盟继续发布禁令,绝对禁止人造荷尔蒙使用,该项禁令最终导致欧盟禁 止进口来自美国的荷尔蒙牛肉。

       1996年,专家组裁决欧盟违反了上述规定,理由是欧盟在对添加荷尔蒙的制品上给予了更高的限制,而对那些自然存在食物中的荷尔蒙,如肉类和奶类制品,给予了较少的保护。美国对此结果并不满意,希望依据WTO规定处理。WTO 争端解决谅解书的规定——乌拉圭回合,在第四层争端寻求解决程序。是年,WTO成立2周年,荷尔蒙牛肉案刚好可以检验一下该争端解决体系的能力限度。

       1997年,WTO 上诉机构作出了不利于欧盟的裁决,该裁决要求欧盟在不作风险科学评估的情况下,撤销其有关荷尔蒙禁令。由于欧盟没有在15个月时间期限内遵守WTO 裁决,接下来一份仲裁裁决授权美国对欧盟采取反措施。欧盟针对WTO专家组的不利裁决,紧跟着提出上诉。

       1999年,WTO仲裁决议规定欧盟在进行新科学评估的同时,拖延法律方面的改革。15个月后,欧盟没有作出任何撤销禁令的努力,它也没有作出新的风险评估。仲裁庭批准了对美国贸易代表所提出来自欧盟的价值 1.168 亿美元的货物,按价征收100%关税,美国立即从清单中选取了部分货物课以关税。尽管欧盟在仲裁裁决前表示愿意与美国进行协商,但它最后又放弃了。

       1999年 11月底,抗议者将一个流产的 WTO 部长会议演变成了一场“西雅图战争”。环保主义者、贸易联合会的成员和其他人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,指责WTO 否认欧洲人食用不含荷尔蒙的牛肉的权利。

       2000年,由于美国对WTO制裁行关税的低效已经感到厌烦,并且由于美国对国内养牛业的关注,美国坚持用旧解决办法解决荷尔蒙肉争议。按照旧的解决办法,即《1974 贸易法》第301条款,总统有权决定对任何“负担、限制美国商业”或违反国际义务的外国政府、外国的法案、政策或实践活动采取报复措施。据此,克林顿总统签署的《2000 年贸易与发展法》,该法案允许美国对被征收报复性关税的产品每6 个月循环一次。欧盟对这种“循环”式的制裁行为提出抗议,认为这些措施是违反WTO规则的,立即向WTO 提出了申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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